說 明:
一、依財務處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處務會議及114學年度第2學期處務會議決議辦理。
二、為提供校內外顧客單一服務窗口,提升財務業務諮詢及案件處理效率,並使承辦同仁能完整掌握各單位各項經費來源及執行情形,自115學年度起,除研究計畫案及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仍由專人負責外,其餘各項經費來源均採「櫃員制」,依業務單位劃分專責承辦同仁。
三、調整後之各單位業務承辦同仁名單及校外補助計畫(含贊助款)校內流水號編列規則,詳如附件。
四、114學年度已執行之一般補助計畫,由原承辦同仁持續辦理至結案;115學年度(含)以後新執行之一般補助計畫,請依附件所列各單位對應之本處承辦同仁辦理。跨單位執行之一般補助計畫,則以計畫申請之主辦單位所對應之本處承辦同仁為受理窗口。
